(2017)苏0591执恢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188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潘志平、王文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潘志平,王文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恢1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83770098-1,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18号。主要负责人:岳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潘志平,男,1977年1月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王文芹,女,1972年2月25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潘志平、王文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3)园商初字第23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潘志平、王文芹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潘志平、王文芹银行存款人民币313658.26元。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代理审判员 韦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灵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