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3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一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华区铜发金属网架厂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一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成华区铜发金属网架厂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08民初3314号 原告:江苏一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被告:成华区铜发金属网架厂,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 经营者:段某某。 原告江苏一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华区铜发金属网架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江苏一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一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依拉克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明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