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2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西安启航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与蓝田县前卫镇滕家寨中学、滕寨小学、王向阳、王先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启航彩钢工程有限公司,蓝田县前卫镇滕家寨中学,滕寨小学,王向阳,王先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2民初1191号原告:西安启航彩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田。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丹丹,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田县前卫镇滕家寨中学。被告:滕寨小学。法定代表人:崔新民。被告:王向阳。被告:王先锋。原告西安启航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蓝田县前卫镇滕家寨中学、滕寨小学、王向阳、王先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原告西安启航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启航彩钢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亦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启航彩钢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1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359.5元,由原告西安启航彩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青代理审判员 张海龙人民陪审员 刘映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