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民初7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冯汉辉与邱运星民间借贷纠纷2017民初745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汉辉,邱运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7450号原告:冯汉辉,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张锋梅,广东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梅世方,广东保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邱运星,户籍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宋俊民,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汉辉诉被告邱运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冯汉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汉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55元减半收取2727.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冯汉辉负担。审 判 长 曾志清人民陪审员 陈仲杰人民陪审员 谢小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邹海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