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729缪国君与徐荣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国君,徐荣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05民初729号原告:缪国君,男,1974年4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滨湖区。被告:徐荣镔,男,1990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原告缪国君与被告徐荣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缪国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荣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缪国君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判令徐荣镔归还借款40000元、支付服务费2000元及逾期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9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7日,缪国君向张传圣转让房屋一套,徐荣镔作为中介的老板收取张传圣支付的首付款100000元后将其中的60000元支付缪国君,剩余40000元转作个人向缪国君的借款。徐荣镔于2016年6月23日出具借条1份,予以确认,并承诺于2016年7月8日前归还,并支付服务费2000元,合计42000元。后缪国君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被告徐荣镔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徐荣镔于2016年6月23日向徐荣镔出具借条1份,确认因资金周转向缪国君借款40000元,并承诺于2016年7月8日前归还,并支付2000元服务费;同时载明该40000元系其收取张传圣支付缪国君100000元购房首付款后将其中40000元挪用。未有证据表明该借款已经归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徐荣镔在收取他人支付缪国君购房款100000元后,理应及时转交,双方将其中的40000元转作徐荣镔向缪国君的借款,于法不悖,本院对该借款予以确认。缪国君同意在借款到期后支付徐荣镔2000元服务费,亦符合法律规定。以上,本院对缪国君要求徐荣镔支付42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9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徐荣镔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偿付缪国君42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诉讼费1150元,由徐荣镔负担(缪国君同意其垫付的诉讼费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徐荣镔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将上述1150元给付缪国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吴修贵代理审判员 柯菲菲代理审判员 王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陆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