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财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宁城县大双庙镇人民政府与张青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城县大双庙镇人民政府,张青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财保277号申请人:宁城县大双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宁城县大双庙镇巴里营子村。法定代表人:张海娟,系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林,系该镇司法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张青田,男,1954年12月1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宁城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张青田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城县大双庙镇人民政府撤回申请。案件申请费320元,邮寄费22元,合计342元,由申请人负担。审判员 董相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渐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