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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2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程坤、傅丽芸等与杨爱玲等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坤,傅丽芸,杨爱玲,梁海霞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660号原告程坤,男,汉族,1985年3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傅丽芸,女,汉族,1984年9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姚二会、李昆华(实习),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爱玲,女,汉族,1970年10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梁海霞,女,汉族,1968年9月9日出生,住新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坤、傅丽芸诉被告杨爱玲、梁海霞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坤、傅丽芸撤回对被告杨爱玲、梁海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程坤、傅丽芸负担。审 判 长  杨 关人民陪审员  张美荣人民陪审员  樊红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沙士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