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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5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薛立刚与张子文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立刚,张子文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5088号原告:薛立刚,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张子文,男,195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立刚与被告张子文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立刚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薛立刚负担。审判员 冯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贵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