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高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高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1253号原告:王某1,男,1990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桐柏县。被告:王某2,男,2016年2月7日生,汉族,住桐柏县。法定代理人:高某,女,1991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桐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锋俊,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女,1991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桐柏县。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高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1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高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1对被告高某撤诉。审判员 靳伟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军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