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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民初2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朱兴春与许昌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兴春,许昌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2609号原告:朱兴春,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被告:许昌松,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原告朱兴春与被告许昌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2017年7月19日,原告朱兴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兴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兴春负担。审 判 员 王衍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代 秀 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