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民初2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朱兴春与许昌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兴春,许昌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2609号原告:朱兴春,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被告:许昌松,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原告朱兴春与被告许昌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2017年7月19日,原告朱兴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兴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兴春负担。审 判 员 王衍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代 秀 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