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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1民初1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戚永联与重庆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永联,重庆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1民初1630号原告:戚永联,男,汉族,1963年9月19日生,重庆市忠县人,住重庆市忠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定孝,系重庆荣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重庆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环城路1号附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093177852。法定代表人何岚,系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家明,系重庆悦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戚永联与被告重庆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敖选奎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该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永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84元,减半收取8842元,由原告戚永联负担。审判员  敖选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秀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