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民���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伟东与程世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东,程世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03民初746号原告:王伟东,男,1966年3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萍,汉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世龙,男,1987年5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九台市。原告王伟东诉被告程世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董萍,被告程世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工程给工人开支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50000元,于2014年6月2日给原告出具借款一份,承诺2015年6月2日前还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催要,被告一直以种种借口拒绝偿还。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从2015年6月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借款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程世龙辩称:欠钱的事实我承认,我顶给原告一辆铲车,没有牌照,票子在我手里,但原告也没有给我出具收据,我暂时是没有钱还,春节左右能还。本院认为:虽然原告向本庭出具借条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但是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资金来源,依据现有的证据无法证实民间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五)���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伟东的诉讼请求。诉讼费1,050.00元,由原告王伟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冰审 判 员 朱亚通人民陪审员 李 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关格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