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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执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与江苏天地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天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江苏天地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天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天地永鑫重型钢构有限公司,徐州良羽科技有限公司,张友峰,潘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执保110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所在地徐州市解放路6号。被申请人:江苏天地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金山桥开发区综合区。被申请人:徐州天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湘江路南黄山路西。被申请人:江苏天地永鑫重型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庙山路25号。被申请人:徐州良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第二工业园银山路。被申请人:张友峰,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申请人:潘颖,女,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以被申请人江苏天地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天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天地永鑫重型钢构有限公司、徐州良羽科技有限公司、张友峰、潘颖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天地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天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天地永鑫重型钢构有限公司、徐州良羽科技有限公司、张友峰、潘颖的银行存款300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2014)徐商诉保字第000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天地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天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天地永鑫重型钢构有限公司、徐州良羽科技有限公司、张友峰、潘颖的银行存款300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合法财产。2017年6月20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该院,2015年6月12日,已受理江苏天地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破产并裁定进入破产程序为由向本院出据(2015)开商破字第3号函,要求解除对江苏天地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徐州市金山桥开发区某小区房产及某土地使用权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权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据此,本院在保措施中查封的江苏天地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依法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江苏天地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徐州市金山桥开发区某小区房产及某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长  李军川审判员  王平华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党梦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