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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4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贺玉与贺德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玉,贺德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1399号原告:贺玉,女,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兵,四川世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德清,男,194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忠水,系被告的儿子。本院受理的原告贺玉与被告贺德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玉撤诉。案件受理费1620元,由原告贺玉负担。审判员  徐晓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柯凯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