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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18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宋子龙与被告杨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子龙,杨志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857-1号原告:宋子龙,男,195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五间房镇。被告:杨志鹏,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北票市大三家乡。原告宋子龙与被告杨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7月12日向原告送达限期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宋子龙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子龙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宋子龙负担。审 判 长  马玉清代理审判员  杨丽杰人民陪审员  窦振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毛 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