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18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宋子龙与被告杨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子龙,杨志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857-1号原告:宋子龙,男,195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五间房镇。被告:杨志鹏,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北票市大三家乡。原告宋子龙与被告杨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7月12日向原告送达限期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宋子龙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子龙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宋子龙负担。审 判 长 马玉清代理审判员 杨丽杰人民陪审员 窦振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毛 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