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3财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黄小英、崔真诚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小英,崔真诚,揭方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3财保56号申请人:黄小英,女,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住南丰县,被申请人:崔真诚,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住南丰县,被申请人:揭方敏,女,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住南丰县,申请人黄小英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崔真诚、揭方敏名下的所有银行存款5万元或者在价值5万元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位于南丰县桔园新村5号楼的房屋。担保人黄泽平提供其位于南丰县傩乡大道天和小区不动产权证号为赣(2017)南丰县不动产权第0000077号房屋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请求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且已提供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崔真诚、揭方敏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5万元或者在价值5万元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位于南丰县桔园新村5号楼的房屋;二、查封担保人黄泽平的位于南丰县傩乡大道天和小区不动产权证号为赣(2017)南丰县不动产权第0000077号房屋;三、查封期间,所有权人可以继续使用、管理房屋,但不得进行转让、抵押、赠予等;四、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黄小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琼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发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