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民初13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卢策、青岛绿之源林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策,青岛绿之源林产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1318号之一申请人:卢策,男,汉族。被申请人:青岛绿之源林产有限公司。卢策与青岛绿之源林产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卢策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岛绿之源林产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振华街支行20×××XX账户内的存款予以冻结,保全标的320万元,并提供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保险保函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卢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绿之源林产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振华街支行20×××XX账户内的存款予以冻结,保全标的320万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