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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民初3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丁秀萍与嘉善华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秀萍,嘉善华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1民初3071号原告:丁秀萍,女,汉族,1972年10月26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嘉善华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姚庄镇汇源路192号。法定代表人:赵国平。原告丁秀萍与被告嘉善华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丁秀萍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秀萍撤诉。本案受理费69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丁秀萍负担。审判员  江万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 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