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04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眭建香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眭建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704刑初132号公诉机关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眭建香,女,汉族,1978年3月4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捕前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小学文化。因本案于2017年4月18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因疾病于同年6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7月5日被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7〕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眭建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德勇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眭建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眭建香为图财,于2017年3月份期间在林某6(在逃)、肥仔(身份不明,在逃)于阳江市阳东区雅韶镇平岚村委会德庆村新村一巷口处开设的赌场打工,每天获得130元的工资。林某6等人不在此处开设赌场后,被告人眭建香认为开设赌场赚钱快,遂从2017年4月11日开始至2017年4月17日,在阳东区雅韶镇平岚村委会德庆村新村一巷口开设“三公大吃小”赌场。被告人眭建香在开设赌场过程中抽水牟利,每天每场抽水获利200多元,并将抽水获利的钱用于平时生活花费。2017年4月17日下午,被告人眭建香在上述地点开设赌场时被公安机关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眭建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林某1、关某、林某2、林某3、谢某、谭某、林某4、林某5、卓某的证言;被告人身份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指认笔录;扣押笔录、决定书、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犯法犯罪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眭建香无视国家法律,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眭建香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眭建香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眭建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查扣的赌资2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明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静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