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7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叶雄与毛勇、严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雄,毛勇,严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7民初440号原告:叶雄,男,198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告:毛勇,男,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告:严鹏,男,199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原告叶雄与被告毛勇、严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叶雄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叶雄承担。审 判 员 戴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朱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