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3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3-16
案件名称
新疆广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与陈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广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陈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3民初364号原告:新疆广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113号。负责人:解家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小爱,桂林广汇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诗,新疆广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职工。被告:陈亮,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原告新疆广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诉被告陈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同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广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新疆广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负担,另222.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新疆广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审 判 长 陈碧青人民陪审员 易超娟人民陪审员 曾爱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梦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