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103财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胡培楼、夏津县中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培楼,夏津县中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以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3财保128号申请人:胡培楼,男,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被申请人:夏津县中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夏津县渡口驿乡西渡口驿村。法定代表人:高士峰,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李以南,男,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申请人胡培楼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夏津县中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N×××××号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予以扣押,保全价值200000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夏津县中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N×××××号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扣押于日照市东港区新港停车场。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胡培楼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张心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