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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4民初1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鹤山市恒鑫鞋材有限公司与鹤山市叠彩高分子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山市恒鑫鞋材有限公司,鹤山市叠彩高分子鞋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1696号原告:鹤山市恒鑫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沙坪文明路82号之十四,注册号:440784000063570。法定代表人:李健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鹤山市叠彩高分子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桃源镇建设西路20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6730545213。法定代表人:冯勇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山市恒鑫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山市叠彩高分子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鹤山市恒鑫鞋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本案诉讼,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山市恒鑫鞋材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46.50元,由原告鹤山市恒鑫鞋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46.50元,本院不再收退)。审判长  雷永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伟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