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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宏卉包装厂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宏卉包装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8民催1号申请人:上海宏卉包装厂,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鹤民路***号*幢*号。投资人:张永文,总经理。申请人上海宏卉包装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于同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七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上海宏卉包装厂持有的号码为1030005227206194、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出票人为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海宏卉包装厂、持票人为上海宏卉包装厂、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城中支行、出票日期为2016年12月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6月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宏卉包装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上海宏卉包装厂负担。审判长 吴 健审判员 童惠珍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庞建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