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2民初14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方清凤与吴金益、漳浦县合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清凤,吴金益,漳浦县合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漳浦县信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布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2民初1496号之二原告:方清凤,女,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云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娜,福建品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春婷,福建品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吴金益,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漳浦县。被告:漳浦县合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绥安镇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567330983R。法定代表人:许志坚,任总经理。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两煌,福建道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漳浦县信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绥安镇后谭村国道东。法定代表人:许高亮,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布吉支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信义假日名城溢芳园S102号商铺(及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0857661-1。主要负责人:黄悦青,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石,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方清凤与被告吴金益、漳浦县合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漳浦县信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布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方清凤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方清凤以其治疗尚未终结,需待治疗终结后再确定各项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方清凤撤诉。案件受理费9042元,减半收取计4521元,由方清凤负担。审判员 吴素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小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