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5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保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保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5刑初124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保顺,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7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以马检公诉刑诉[2017]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保顺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保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6日下午,被告人陈保顺携带作案工具至福州市马尾区银河湾小区10号楼2304室,采用锡箔纸对锁撬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何某家中,盗窃被害人家中财物后逃离现场。陈保顺翻墙离开银河湾小区至福州市马尾区儒江环岛强制隔离戒毒所附近处,被公安机关民警人赃俱获。民警当场起获作案工具钥匙模型,锡箔纸条及被盗的花生形状形黄金挂件二个、葫芦形状黄金挂件、锁形并刻有“富贵”字样黄金挂件、锁形并刻有“吉祥如意”字样黄金挂件、锁形并刻有“福”字样银制挂件、锁形并刻有“长命富贵”字样银制挂件、梳子形并刻有“姜某”字样银色挂件、“圆”形银制挂件、外观透明内有金色马挂件、刀形并刻有关刀银色挂件各一个、银色手链一条等。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522.05元。2017年4月13日,公安机关已将上述物品发还被害人何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保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以下证据:1.作案工具、赃物(照片);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3.被害人何某陈述;4.被告人陈保顺供述和辩解;5.福建省分析测试中心(2017)闽测WS-026检测报告、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榕开价认[2017]33号关于黄金首饰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7.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保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4522.0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上,一、陈保顺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又具有入户盗窃情形,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二、陈保顺当庭认罪,可以减少相应刑罚量。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保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 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阮丽航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