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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3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常文波对肖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文波,肖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财保34号申请人:常文波,男,汉族,1959年11月24日生,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肖飞,男,1995年5月28日生,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人常文波与被申请人肖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9日依法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肖飞驾驶的小型轿车,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肖飞驾驶的小型轿车及车籍,查封期间不得发生转移、变卖、抵押等处分行为。案件申请费120.00元由被申请人肖飞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须在本裁定送达后30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佳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云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