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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民初2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绵阳市新兴瑞格中央空调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新兴瑞格中央空调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王晓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民初2372号原告:绵阳市新兴瑞格中央空调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冯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成洪,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王晓明,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芦溪镇。原告绵阳市新兴瑞格中央空调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2017年7月18日,原告绵阳市新兴瑞格中央空调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新兴瑞格中央空调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绵阳市新兴瑞格中央空调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3元,减半收取计462元,由绵阳市新兴瑞格中央空调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代洪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险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