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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执2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兴国、吴志坚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兴国,吴志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提 前 解 除 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683执2876号申请执行人:陈兴国,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被执行人:吴志坚,男,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万枫家园61幢301室。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7)浙0683执2876号拘留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吴志坚司法拘留15日(2017年7月19日-2017年8月3日)。现因被执行人承认并改正了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提前解除对吴志坚的司法拘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