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执2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兴国、吴志坚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兴国,吴志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提 前 解 除 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683执2876号申请执行人:陈兴国,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被执行人:吴志坚,男,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万枫家园61幢301室。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7)浙0683执2876号拘留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吴志坚司法拘留15日(2017年7月19日-2017年8月3日)。现因被执行人承认并改正了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提前解除对吴志坚的司法拘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