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1行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邓明镜与郴州市交通运输局、第三人飞天山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委员会未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明镜,郴州市交通运输局,飞天山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021行初85号原告邓明镜,男。被告郴州市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刘建国,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曹坤雄,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飞天山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才登,该管理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明镜诉被告郴州市交通运输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邓明镜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邓明镜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明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明镜负担。审 判 长 谢丰辉代理审判员 孟超群人民陪审员 刘智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