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5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范明智与赵建波、张永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明智,赵建波,张永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5019号原告:范明智,男,1990年5月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赵建波,男,成年,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张永琴,女,成年,汉族,住诸城市。原告范明智与被告赵建波、张永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明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范明智负担。审判员 隋超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