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民初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德孝与济宁市泰源投资有限公司、郝祥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孝,济宁市泰源投资有限公司,郝祥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1592号原告:张德孝,男,195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济宁市兖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林,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成,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济宁市泰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沿世纪路5号楼。法定代表人:郝祥建,职务总经理。被告:郝祥建,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宁阳县,现羁押于兖州看守所。原告张德孝与被告济宁市泰源投资有限公司、郝祥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德孝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林、程成,被告郝祥建同时作为被告济宁市泰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德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与被告济宁市泰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00000元,借款利率为月息16‰,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1月28日止。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将借款交付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现借款合同均已到期,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德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玉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会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