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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3民初1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玲玲与固镇县鼎盛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玲玲,固镇县鼎盛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3民初1904号原告:杨玲玲,女,198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固镇县鼎盛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48692423。法定代表人:贾小伟,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杨玲玲与被告固镇县鼎盛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杨玲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经营保证金25600元以及租赁费3800元总计29400元;2、判决被告承担原告的利息损失9996元(暂计算至2017年7月2日,以后利息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系2015年7月28日成立的以各类商业运营管理为经营内容的有限公司,2016年1月份前后,被告欲成立南园生鲜市场并对外开放租赁摊位。2016年2月2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赁被告位于固镇县××与××交叉口××市场××号摊位,原告向被告支付租赁费用3800元/年和经营保证金25600元,租期自2016年3月31日至2017年3月30日,其中2016年3月31日至2016年9月30日为免租期。2016年4月份以后,因南园生鲜市场未成立,原告要求被告答复,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2017年春节后,南园生鲜市场仍未成立,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经营保证金及租赁费,但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固镇县鼎盛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成立,于2016年6月22日注销,故原告杨玲玲诉被告固镇县鼎盛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一案因起诉主体已被注销,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玲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2元,退回原告杨玲玲。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文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