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02民初2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楚华磊与杨沛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华磊,杨沛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02民初2971号原告:楚华磊,男,汉族,1982年1月25日生,住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二妞,河南三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沛东(曾用名杨心德),男,汉族,1977年9月2日生,住沈丘县。原告楚华磊诉被告杨沛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楚华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二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沛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楚华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沛东返还原告楚华磊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份,被告向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借款10000元,自2015年10月至今,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债权,被告一直推脱,现在不接电话,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杨沛东缺席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银行汇款对账流水单、手机短信记录、微信短信记录、手机信息单各一份。该组证据合法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系做电脑生意的,与周口铭阳福特4S店有业务来往,被告杨沛东系4S店员工,且与原告楚华磊系老乡朋友关系。被告杨沛东因急需用钱于2014年11月12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杨沛东通过手机短信向原告楚华磊提供了其建设银行62×××93账号。原告楚华磊于2014年11月13日通过银行转账出转入被告杨沛东建设银行62×××93账户10000元,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庭审中,原告提供了银行转账明细及手机短信、微信短消息等能够构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真实,因原、被告没有对借款期限作出约定,故原告作为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被告返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0000元,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沛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楚华磊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杨沛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中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