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81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石运平、陈祥利、王方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运平,陈祥利,王方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81执531号申请执行人: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江市。法定代表人:张丽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金贵,系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涛,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石运平,男,现住临江市。被执行人:陈祥利,男,现住临江市。被执行人:王方坤,男,现住临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石运平、陈祥利、王方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18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7)吉0681执531号案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哲审判员 朱光华审判员 尹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玉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