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3民初13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赵钦诉龚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钦,龚秋红,朱训华﹙原告赵钦之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23民初1326-2号原告:赵钦,男,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龙城路。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训华﹙原告赵钦之父﹚,住监利县容城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忠,监利县荆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龚秋红,女,汉族,1968年11月11日,汉族,住容城镇。原告赵钦与被告龚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本���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我院受理的﹙2017﹚鄂10**民初1324号案件为关联案件,且当事人同意合并受理。为方便诉讼、提高诉讼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2017﹚鄂10**民初1324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陈厚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瞿迟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