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2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杨家阔与河南信合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家阔,河南信合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2029号原告:杨家阔,男,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信合医院法定代表人:林旭,医院董事长。住所地:固始县城关红苏路北段。本院在审理杨家阔诉河南信合医院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杨家阔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家阔撤回对被告河南信合医院的起诉。本案诉讼费8800元,由原告杨家阔负担。审 判 长 张学平审 判 员 胡丽娜人民陪审员 耿广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海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