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晓萍等与四川鸿缘房地产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萍,蒲晓萍,四川鸿缘房地产有限公司,贾林,贾海军,程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301号申请执行人:张晓萍,女,1974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申请执行人:蒲晓萍,女,1966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四川鸿缘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东风路60号。法定代表人:贾林,董事长。被执行人:贾林,男,1956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贾海军,男,1985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程小红,女,1987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03民初第21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张晓萍、蒲晓萍与四川鸿缘房地产有限公司、贾林、贾海军、程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贾海军、程小红所有的位于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雨台路“香山帝景”3幢1单元10层1-10-4室的住房(合同号:2016002224)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金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莫德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