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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民初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峰与天津市天茂永创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峰,天津市天茂永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922民初1463号原告:李峰,男,1977年1月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现住青县,。被告:天津市天茂永创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新天地家园16-2-1601。组织机构代码:55650720-2。法定代表人:刘海河,经理。上列各方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调解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天津市天茂永创商贸有限公司欠原告李峰材料款814435元,被告同意将其在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享有的债权722242.06元给付原告,余款92192.94元于2017年7月31日前给付原告。案件受理费5970元,财产保全费4160元均由被告天津市天茂永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建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