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23执2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胡大棉、胡碧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大棉,胡碧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2087号申请执行人胡大棉,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胡碧娥,女,1983年3月22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23民初2699号民事调解,责令被执行人胡碧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胡碧娥支付申请执行人胡大棉抚养费1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胡碧娥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碧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 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鲍立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