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民初1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知友与王格、王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知友,王格,王昌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1906号原告李知友,男,生于1979年7月3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本市。委托代理人龚琴蓉,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格,男,生于1967年11月20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本市。被告王昌明,男,生于1958年4月10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知友诉被告王格、王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知友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知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王格承担。审判员 廖松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参12221758书记员 周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