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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4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马敬波与李艳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魏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敬波,李艳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魏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4139号原告:马敬波,男,199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被告:李艳山,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魏县支公司,地址河北省魏县龙乡南大街水利局东面临街三间门市。原告马敬波与被告李艳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魏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马敬波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敬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敬波承担。审判员  尹志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