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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3民初11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余臻与上海百姓装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臻,上海百姓装潢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3民初11700号原告:余臻,男,1981年8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瑞,上海永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百姓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朱建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洪超。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频。原告余臻诉被告上海百姓装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臻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瑞,被告上海百姓装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洪超、朱佳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臻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装修合同约定,严格按照施工图及施工技术要求交付装潢工程,对不符合施工图部分限期整改:原有一堵墙施工图纸上标注为68公分,实际距离为55公分;卫生间两堵墙施工图纸上为半砖墙,实际施工为立墙;定制的鞋柜设计图纸是三个门,里面有竖格,实际为两个门,也没有竖格;2、判令被告支付不符合装修给原告的损失:定制索菲亚衣柜的损失人民币6,000元,新定制索菲亚衣柜移门差价和衣柜板材的费用(以开庭时市价为准),定制台盆损失3,5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延期交房造成原告租房费用,租金自2016年3月11日至2017年3月10日,前六个月每月3,500元,后六月每月3,900元,共44,400元;自2017年3月11日计算至2018年3月7日,按每月4,700元计算;4、判令被告赔偿对木地板产生的损害费2,000元;5、判令被告整改完成装修的电线施工,将不确定电线品质全部更换成品质合格的熊猫电线,并按照电线价格6,940.52元的5倍予以赔偿;6、判令被告赔偿私自丢掉申请人购买的吸顶灯的产品说明保修卡等给原告造成的损失4,550元;7、判令被告支付床垫保管费自2016年6月16日起按总货款11,082元的千分之五/天进行赔偿,计算至装修完成后两个月零十天;8、原告定制家具,厂方要求收取逾期送货保管费,从送货日2016年3月10日起至竣工验收后两个月零10天,按71,009.50元的千分之五/天,要求被告予以赔偿;9、要求被告按照总装修费用的3倍对原告进行赔偿。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签订装修合同,被告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被告擅自做主,造成装修完全不符合约定,给原告造成了极大损失。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上海百姓装潢有限公司辩称,关于诉请1,拆旧是物业公司指定人操作的,不是被告请的,物业公司不允许其他装修公司拆旧,是原告自己请的,所以55公分墙是拆旧人员造成的。鞋柜是原告新增诉请,被告要庭后看图纸。如果确实图纸是三门有竖格的,可以进行整改或重新做一个。卫生间的墙,图纸上没有写是半砖还是立砖,被告是根据原告的要求,为了增加面积所以做的立砖,难度比半砖高。诉请2,原告在1月8日提出该问题后,被告于1月10日去现场查看,原告投诉称墙比原来少了10公分,原来可以做3米2的家具,现在只能做2米的。被告表示一周内进行整改,当时家具还没有安装,要整改也来得及。1月13日原告来总公司,要求赔偿6-7万元,被告没同意,同意在一周内进行整改。在此情况下,原告于1月14日下单购买家具。台盆已经安装好了,如果原告要重新做半砖墙,面积小了,这个台盆可能就不能用了。诉请3,装修工程于2016年1月17日完工交付,比合同多了27天,是因为原告自购门套导致,时间两个月,2015年11月29日现场定型,可以做门套,原告实际于2016年1月3日来做门套。被告收工必须等原告门套装好,所以拖到了1月17日。诉请4,木地板是原告自购产品,保养费原告自己承担,被告不承担保养。诉请5,现场实际安装的是熊猫电线。该电线是被告提供、被告保管,保管在何处无需原告指定。诉请6,客户自购吸顶灯,发票、保修卡应由原告保管,被告不负责保管,不承担损失。诉请8-9,2016年1月17日被告方已经完工,现场已经清洁,被告退场,不存在床垫保管费用。原告自购的床垫、家具都可以放进系争房屋。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15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承包甲方名下上海市宝山区潘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式为部分承包,总价款131,399元;工期自2015年9月20日至2015年12月20日。同日,双方签订《上海百姓装潢有限公司概算单》,概算单写明装修中使用熊猫牌电线。2015年10月23日,原被告双方对水电阶段工程进行了验收。2015年11月19日,原被告双方对泥木阶段工程进行了验收。2016年1月6日,原告通知索菲亚衣柜上门测量定制衣柜,发现实际尺寸与设计图纸不一致。2016年1月10日,原被告双方对主卧墙面进行测量,出具承诺书写明:设计图纸尺寸68厘米,施工尺寸55厘米,造成客户橱柜和沙发无法按原计划购买,需另换家具的尺寸,原3.2米现改为2米。工程队和监理认为现场通过敲墙可以解决这一问题,时间周期一星期。客户要求现金赔偿,赔偿金额与公司协商。该承诺书由原告和质管员签名。2016年1月13日,原告在顾客意见调查处理单上提出:如果修复,索菲亚衣柜将产生费用1.5万元,在外租房一年约4.5万元。如果不修复,需现金赔偿约6-7万元。2016年1月14日,被告回复原告表示,顾客描述部位的拆某项目不在合同范围内,公司愿为顾客解决现场问题,需双方协商解决。对顾客提出的2个解决要求,公司不能接受。同日,原告通知索菲亚衣柜按实际尺寸定制衣柜,现已安装完毕。2016年1月17日,原被告双方对系争房屋装修工程进行了验收,原告在验收记录表上签字,同时对主卧墙面尺寸及卫生间台盆至墙面距离提出异议。2016年4月6日,被告出具现场勘察记录:1、书房与房间开门洞尺寸68厘米(图纸要求),现实际55厘米。1月6日发现此问题,由客户提出,10日上门勘察确认。1月6日索菲亚上门定制衣柜发现问题。2、卫生间与北房间走道改变过程中,图纸要求一砖墙,实际半砖墙,移门开启方向相反。补充:书房与小房间拆某墙体由小区专业拆某,施工队未收钱。2016年4月8日,被告回复原告:同意按照原告要求进行施工,但不同意原告提出的赔偿内容、赔偿方案、赔偿金额。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对以下事项进行了鉴定:1、装修中使用的照明电线是否是质量合格的熊猫电线;2、电线套管是否是熊猫品牌;3、卫生间、厨房间内插座电线接头是否符合相关规范。鉴定意见如下:1、系争房屋装修中使用的电线为ZR-BV1.5㎜㎡铜芯阻燃聚氯乙烯绝缘导线,导线的绝缘平均厚度、绝缘最薄处厚度、平均外径、标志连续性、标志清晰性、导体电阻(20℃)、老化前抗张强度中间值、老化前断裂伸长率中间值符合国家标准;标志内容、标志连续性、标志清晰性、导体电阻(20℃)符合上海熊猫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因无装修中使用导线的防伪标志和产品合格证,无法判定其是否是上海熊猫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2、系争房屋装修中使用的硬质PVC电线套管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阻燃绝缘PVC电线套管;波纹电线套管为南京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工套管。3、系争房屋装修工程卫生间插座处导线有接头,接头绝缘胶带包裹不紧密,不符合相关规范。鉴定报告另建议对客厅空调插座、卫生间插座和开关可能存在人身触电隐患处进行完善,建议住户配电箱内总断路器设置剩余电流(漏电)保护、卫生间插座、开关采用防溅式。鉴定报告还指出,鉴定单位向上海熊猫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品质保证部工作人员调查,该公司生产的产品中无硬质PVC套管。浴霸开关间电源连接线不是熊猫牌电线(大约30厘米)。被告表示,对于鉴定人提出的建议,安全隐患有缺陷部分,被告会及时整改。关于奥普浴霸的电线,机器主体和开关是原厂配的,所以用的是奥普公司提供的电线。另,原告向法院提供其购买家具的订货单以及房屋租赁合同,以证明其损失。被告对该部分证据不予认可,认为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原被告就系争房屋签订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原告诉请1,关于主卧墙壁,被告提供的设计图显示该处墙壁尺寸为68厘米,实际为55厘米。被告抗辩认为该处墙壁由案外人拆某,不应由被告承担责任。被告作为装修工程承包方和设计方,不论由哪一方具体操作,被告都应负责现场监督和指导。因此,被告应当对该处瑕疵承担责任。但是,原告在已经知晓该处墙壁尺寸与设计图纸不符的情况下仍然按照现有尺寸定做了衣柜,现原告要求恢复为设计尺寸势必导致损失的扩大。因此,原告要求将墙壁整改为设计尺寸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卫生间墙壁为半砖墙和立墙的问题,双方在现场早已确认尺寸并已定制台盆安装,现有状态亦符合使用要求。因此,原告要求将卫生间墙壁整改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考虑到上述被告在施工中存在的瑕疵,本院酌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5,000元。关于鞋柜,被告的确未按照设计图纸制作,应当予以整改。诉请2,原告在定制衣柜和台盆时,对装修现状是充分知晓的,并按照实际尺寸定制。至于是否需要重新定制,本院在诉请1中已予以阐述,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重新定制的损失显然不合理,本院不予支持。诉请3、7、8,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月17日对系争房屋装修工程进行了验收,原告提出两处异议,但整体已经可以居住使用。原告与被告就异议问题进行协商,不影响原告将家具、床垫放置于系争房屋内,也不影响原告搬入房屋居住。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租金、家具保管费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诉请4,被告没有对地板进行保养的责任和义务,原告亦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对地板造成了损坏。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诉请5,根据鉴定报告的意见,被告装修中使用的电线符合国家标准,亦符合上海熊猫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因没有防伪标志和产品合格证,无法判断是否是熊猫牌电线。由于该部分工程早已施工完毕,原告亦进行了验收,被告不保留防伪标志和合格证亦属合理。在不能确定被告使用的电线非熊猫牌的情况下,且电线为合格产品的情况下,原告要求更换全部电线并按照电线价格5倍赔偿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诉请6,吸顶灯由原告自行购置,说明书、保修卡自应由原告保管。诉请9,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总装修费用的3倍进行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鉴定报告中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插座电线等,被告应当予以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百姓装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余臻15,000元;二、被告上海百姓装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设计图纸对鞋柜进行整改;三、被告上海百姓装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鉴定报告的要求对不符合规范的插座电线进行整改;四、原告余臻的其余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28元,由原告余臻承担1,103元,被告上海百姓装潢有限公司承担25元。鉴定评估费20,000元(原告已垫付),由原告余臻承担12,000元,被告上海百姓装潢有限公司承担8,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利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薛辰彦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