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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3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匡宗彪与张启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宗彪,张启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3民初1178号原告:匡宗彪,男,1982年3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教师,住普安县,被告:张启国,男,1983年8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农民,住普安县,原告匡宗彪诉被告张启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匡宗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匡宗彪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匡宗彪撤诉。案件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匡宗彪负担。审判员  柯昌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剑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