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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6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罗万平与重庆市合川区鑫鑫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万平,重庆市合川区鑫鑫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7民初6045号原告:罗万平,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权,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合川区鑫鑫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双凤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428939874。法定代表人:李良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乔,重庆海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万平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鑫鑫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鑫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万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权,被告鑫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万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474000元及支付利息(以474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13日起按月利息2%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利随本清)。事实与理由:被告购买重庆市合川区泰丰矿业有限公司出售的设备材料一批,合计价款474000元。被告向原告借款474000元用于向重庆市合川区泰丰矿业有限公司支付购买的设备款。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超过半年期限未归还本金,月息按2%计算。约定的时间已过,被告未还借款及支付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如前。被告鑫鑫公司辩称,被告不清楚这个事实,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意见。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因技改向重庆市合川区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泰丰煤矿购买价值474000元设备材料一批,于2015年9月20日提货并出具设备材料清单一份。被告无钱支付设备材料款向原告借款474000元,于2015年10月12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罗万平现金肆拾柒万肆仟元整,474000元。因鑫鑫煤业有限公司梓桐再新井在泰丰煤矿购设备材料一批,此款由罗万平代付给泰丰煤矿,梓桐再新井技改后半年内全额474000元归还罗万平,超过半年期限未归还本金,月息按本金的2%计算。”借条上加盖被告公司印章,被告当时的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在借条上签名。出具借条的当日,重庆市合川区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泰丰煤矿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到罗万平代重庆市合川区鑫鑫煤业有限公司交来重庆市合川区鑫鑫煤业有限公司购买收款人设备材料款474000元(注:该款由罗万平代付,系重庆市合川区鑫鑫煤业有限公司购买收款人设备材料款),经办人:林某某。”。收条上加盖了重庆市合川区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泰丰煤矿的印章。被告于2015年12月16日由重庆市合川区煤炭工业管理局聘请的竣工综合验收专家组进行竣工综合验收,建议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通过验收。另,借款时原告系重庆市合川区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泰丰煤矿的负责人。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获得一笔银行贷款290000元,并于当天取出。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泰丰煤矿出售设备材料清单、借条、收条、营业执照、重庆市合川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文件、对私客户对账单、证人胡某某出庭作证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泰丰煤矿出售设备材料清单、借条、收条,结合证人证言、原告的陈述、原告的职业及收入,可以认定借款事实的发生。被告向原告借款,应当按约定偿还借款、支付逾期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74000元,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逾期利息应从技改完半年后计算,即从2016年6月16日起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市合川区鑫鑫煤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罗万平返还借款474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74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罗万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10元,减半收取4205元,由被告重庆市合川区鑫鑫煤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仁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思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