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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1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郭珮珊、聂文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珮珊,聂文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1执372号申请执行人:郭珮珊,女,1984年4月6日生,汉族,中国香港人。住所地:中国香港。被执行人:聂文超,男,1985年4月12日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郭珮珊与聂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聂文超在银行系统无存款,在房管、工商、车管、土管等部门无相关财产的登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因此,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到位。本案执行标的为300000元及愈期利息,未执行标的为300000元及愈期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2015)丰民一初字017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晓坚审判员  徐南德审判员  章友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