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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3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刘梅与陈春长、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鑫宇粮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梅,陈春长,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鑫宇粮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3执42号申请执行人刘梅,女,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勃利县。被执行人陈春长,男,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系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鑫宇粮食有限公司投资人,现住本市。被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鑫宇粮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春长,职务,经理。本院做出的(2016)黑0903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申请人的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黑0903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易新执行员  纪凤岩执行员  孙震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