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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2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芜湖华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芜湖世国港埠有限公司、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华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世国港埠有限公司,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1306号原告:芜湖华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64984949M。法定代表人:班小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芜湖世国港埠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793596819B。法定代表人:李世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88871359H。法定代表人:李铁民,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芜湖华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世国港埠有限公司、被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芜湖华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芜湖华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长  杨立新审判员  龙根贵审判员  姚晓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 何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