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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2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洛阳高新申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席弘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高新申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席弘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2884号原告:洛阳高新申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涧西区南昌路141号申泰嘉园物业门岗二楼。法定代表人:刘闰巧。委托代理人:郭伟涛,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贾波,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席弘展,男,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原告洛阳高新申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席弘展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洛阳高新申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高新申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高新申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洛阳高新申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建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宁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