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原告常德龙弟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龙弟酒店有限公司,胡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2民初1522号原告:常德龙弟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祥弟。委托代理人朱天华,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胡斌。委托代理人钱正明,津市市名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常德龙弟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受理后,于2017年6月26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德龙弟酒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天华,被告胡斌及委托代理人钱正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德龙弟酒店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和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被告胡斌答辩要点:1、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答辩人在仲裁时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也被仲裁委员会确认;3、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用人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6年8月22日,原告常德龙弟酒店有限公司厨师长雷爱军因朋友介绍,招入被告胡斌,次日起被告胡斌在厨房从事配菜工作,2016年8月26日,被告胡斌在厨房工作时被煤气管道绊倒,受伤入院治疗。2017年3月20日被告胡斌向常德市武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及支付二次手术费用,2017年5月15日常德市武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武劳人仲字第16号仲裁裁决书,原告常德龙弟酒店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认为原、被告之间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更没有做出过任何聘用被告的意思表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具状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原告常德龙弟酒店有限公司和被告胡斌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原被告之间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告胡斌也没有办理入职手续,但是原告厨师长与被告商讨过工资待遇,达成了用人合意,被告胡斌在厨房从事配菜工作,统一着装,按时上下班,受原告的安排、管理与监督。被告胡斌在厨房配菜的工作是原告常德龙弟酒店有限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综上所述,本院认定原告常德龙弟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斌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对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常德龙弟酒店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常德龙弟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本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小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田 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关注公众号“”